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4月)
一、社会保险费降费率综合方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印发),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贯彻落实。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修订。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删除对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
三、税务总局明确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是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是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是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是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既符合留抵退税、又符合免抵退税、在留抵退税期间发生稽查评估补税等各种特殊情形下,如何计算并执行留抵退税进行了明确。
四、三部委明确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一是自试点开始之日起(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参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同)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企业扶贫捐赠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9年追溯扣除。
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七、四部委明确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应当在运营实践、从事技术人员、营收比例、检验能力、设施运转、纳税信用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八、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终于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行符合64号公告第三条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对66号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在2019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十、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一、延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延续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依法单独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二、税务总局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一是拓宽办税渠道,推行网上预核。基于电子税务局各类办税渠道,推行房地产交易税收网上预核,实现纳税人线上提交资料,税务部门预核并反馈信息,减少现场办税时间,缓解窗口压力。二是推动部门合作,实行一窗受理。推行设立房地产交易、办税、登记综合窗口,一次性收取各部门业务事项所需全部资料。三是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业务联办。可依托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优化服务流程,联通业务办理系统,减少环节和手续,提升办事效率。
十三、6月起全国范围内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十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事项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十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两项准备金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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